(2015年11月27日沾益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沾益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胡显周同志因个人原因,本人申请辞去沾益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沾益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接受胡显周同志辞去沾益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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